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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水产品卫生批件以及水效果标识备案检测

发布时间:2018-06-24 17:52:10

 涉水产品是指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其含义是: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材料和化学物质。

  1997年颁布实施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国家对涉水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涉水产品卫生批件全称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生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单位,必须按规定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取得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生产和销售。涉水产品卫生批件是政府对生产涉及饮用水产品的企业颁发的,标志其卫生安全的唯一权威性文件。国家在相关法规中明确指出: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应过程中与水接触的输配水设备、防护材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饮水消毒设备等均称为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简称“涉水产品”。

  一.涉水产品分类及检验要求

涉水产品类别

样品材质

检验项目

输配水设备(管材、管件、蓄水容器、止水材料)

不锈钢、铜、镀锌材料、铸铁

1、水质全检

2、24±1h 浸泡试验

聚乙烯、聚丙烯、聚苯乙烯、聚碳酸酯、聚酰胺、聚氯乙烯、工程塑料等

橡胶

玻璃钢、氯塑复合管

陶瓷、水泥等

水处理材料(水质处理器滤芯、膜组件、活性炭等)

聚丙烯微滤芯、中空纤维超滤膜、反渗透膜、粉末活性炭、颗粒活性炭、骨炭、锰砂

1、水质全检

2、24±1h 浸泡试验

活性氧化铝、分子筛

硅藻土

离子交换树脂

麦饭石

防护材料(涂料、内衬)

聚四氟乙烯、有机硅

1、水质全检

2、30d 浸泡试验(第1、3、5、10、20、30天,共6次)

3、毒理试验

漆酚

聚酰胺环氧树脂

环氧酚醛

水基改性环氧树脂

脱膜涂料

化学处理剂

絮凝剂、助凝剂、阻垢剂、消毒剂

金属7项

一般水质处理器

活性炭一般水质过滤器

1、卫生安全性试验(24±1h 纯水浸泡试验)

2、总体性能试验

3、加标试验

膜过滤一般水质过滤器

另加消毒组件一般水质过滤器(二氧化氯发生器、臭氧发生器、次氯酸发生器、紫外线消毒器等)

特种和其他一般水质处理器

矿化水处理器

矿化宏量元素、矿化微量元素矿化水器

1、卫生安全性试验(24±1h 纯水浸泡试验)

2、总体性能试验

3、矿化物浓度稳定性试验

纯净水处理器

反渗透、纳滤、电渗析水器、蒸馏水器及纯净水处理器

1、卫生安全性试验(24±1h 纯水浸泡试验)

2、总体性能试验

3、加标试验

  二.涉水产品检验相关标准、文件

1. GB 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2. GB/T 5750-2006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3. CJ 94-2005 《饮用净水水质标准》

4. GB 34914-2017 《反渗透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

5.《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6.《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

7.《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

8.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分类目录(2011年版)

   9.《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5)

  三.涉水产品卫生批件办理流程

 

  四、涉水产品对检验机构的要求

  根据近期国务院审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10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的通知》(审改办发[2017]4号),决定取消27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和证明材料,其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检验报告可以不再需要到卫生计生部门认定的有资质检验机构提供,申请人可以委托有涉水产品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来检测,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将负责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省级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生产能力审核和采封样,经认定的检验机构承担相应涉水产品检验工作。

  承担涉水产品检验单位,应具有满足有关要求的实验室、样品室、档案室等,仪器设备保持良好状况,定期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盲样考核,开展模拟检验和报告。净水器检验具有净水器卫生安全浸泡试验、功能试验和加标试验的设备和场所,并经过认证。对涉水产品进行卫生安全检验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必须通过计量认证(CMA)资质认可,并能力附表需要通过涉水产品检测能力资质认定。

  

  五、水效标识管理办法

  为推广高效节水产品,提高用水效率,推动节水技术进步,增强全民节水意识,促进我国节水产品产业健康快速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由2017年9月1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和质检总局联合发布《水效标识管理办法》,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作为水效标识制度实施的依据和基础,《办法》要求有关企业获得产品水效检测报告,按照产品水效检测报告和水效标准确定的水效等级,采用相应的水效标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国家认监委制定并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水效标识的产品目录》(简称《目录》)。凡是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可以利用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或者委托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相关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进行检验检测,确定产品水效等级后,应当向中国标准化研究院备案水效标识及相关信息。

  11月2日,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GB34914-2017《反渗透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国家标准,这项标准为贯彻落实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划出了严守用水效率控制的红线,将于2018年11月起实施,根据国标GB 34914-2017《反渗透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要求,对以市政自来水或其他集中式供水为原水,反渗透为主要净化单元,供家用和类似用途的连续式饮用水处理装置进行检验。测试净水产水率,根据产水率评价净水机水效等级。

净水机水效等级

1

2

3

4

5

净水产水率(%)

≥60

≥55

≥50

≥45

≥35

   净水机水效等级检验评价要求

  根据《水效标识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可以利用自身的检测资源,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实验室进行水效检测并出具报告。企业自有检验检测实验室应当依据相关产品水效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和要求进行检测,如实出具产品水效检验检测报告。

  反渗透净水机水效等级测试的实验室应当在中国水效标识网备案申请,获批净水机水效标识备案的实验室必须先通过GB 34914-2017《反渗透净水机水效限定值及水效等级》CMA和CNAS资质审核,已经获批的净水机水效标识备案检测检验实验室可以通过中国水效标识网查询。

  净水机水效检验项目如下:

检验范围

反渗透膜为主要净化单元的饮用水处理装置

检验项目

净水产水率

净水流量

总净水量

检验结论

净水机水效等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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