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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处理化学处理剂卫生许可批件分类及申报条件
(一)絮凝剂、助凝剂。
聚合氯化铝(碱式氯化铝、羟基氯化铝)、硫酸铁、硫酸亚铁、氯化铁、氯化铝、硫酸铝(明矾)、聚丙烯酰胺、硅酸钠(水玻璃)及其复配产品。 (二)阻垢剂。 磷酸盐类、硅酸盐类及其复配产品。 (三)消毒剂。 次氯酸钠、二氧化氯、高锰酸钾、过氧化氢。 (一)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二)委托采封样申请表;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生产工艺简述及简图; (五)生产设备及检验设备清单; (六)产品标签(铭牌)、说明书; (七)申请无负压供水设备、饮水机、水质处理器许可的,应当提交与水接触主要材料的卫生安全合格证明; (八)企业标准(申请延续许可有效期的,提供经备案的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九)产品彩色照片(系列产品所有型号均应当提交); (十)委托生产的,应当提交委托加工合同。被委托方应有与委托产品同类产品的卫生许可批件; (十一)产品名称中使用注册商标的,应提供商标注册或受理证明。